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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发布者:李婕发布时间:2024-05-31浏览次数:10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一、基层就业政策


1.给予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其收入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


2.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本专科、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12000元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考研加分。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工资提档。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5.优先招聘。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基层项目人员。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专项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基层项目人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6.工龄延续。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二、企业吸纳政策


1.税收优惠。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2.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3.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培训支持。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引导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


5.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 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荣誉申报时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自主创业政策


1.税收优惠。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2.信贷支持。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长期限3年、最高额度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以提高贷款额度,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3.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成功创业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4.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5.场地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6.项目补助。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或在校生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实施的创业项目,入选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奖励。


7.社保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以上的,可按其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8.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实训等)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9.弹性学制。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可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成学分。


10.免费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职业培训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就业见习政策


1.参加对象。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学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2.参加途径。登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在线报名;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现场报名;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报名。


3.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由见习工作部门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六、就业援助政策


1.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困难毕业生(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年申请享受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免费提供相关服务。高校毕业生可以前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提出就业需求, 免费获得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 咨询和申办就业补贴政策。


七、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相关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身份认定、人才引进、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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