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2年4月20日经我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决策、监督学校工作、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各项改革与建设事业之中,为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实现高水平特色研究型大学建设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次教代会提案办理的情况报告;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校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和及时解决教代会的提案,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接受代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富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密切联系群众、关心集体,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以下要求产生:
(一)代表一般以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或者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6-8%;
(二)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注意老、中、青、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女性代表的比例,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当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三)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嘉宾和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可提出质询;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每届代表大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应当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者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代表团应当以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或者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联合组团。
每个代表团可以推选出正、副团长各1人,人数较少的代表团只需推选出团长1人。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应当于每年4-5月间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研究或者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会议由执委会主持。
第十八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人数为15-2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60%。
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执委由教代会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执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本规定的第七条,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需要教代会及其执委会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如下步骤提出和审议:
(一)校内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并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二)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
(三)由学校党委或者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教代会或者执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相应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人数一般在5-11人之间,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在教代会执委或者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以在非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如果在非教代会代表中产生,须由教代会代表提名,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如下工作:
(一)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或者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的建议;
(二)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
(三)督促、检查校内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提出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且有效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有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执委会会议或者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我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特别是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院(系)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实行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领导下的院(系)教代会制度,其具体办法或者施行意见由校教代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我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2004年4月29日由我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