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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者:李婕发布时间:2024-05-31浏览次数:10

南京市栖霞区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1. 见习补贴


A补贴对象


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及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B补贴标准


参加见习培训的青年大学生,见习期内享受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补贴。对见习培训期满留岗就业率高的基地或单位,经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青年大学生通过来宁见习实现成功就业、创业。


2. 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


A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及各驻宁部、省属高校院所;


2)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3)能为引进的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2、留学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专业背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或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3)近两年到我市用人单位和各高校院所全职工作,依法参保并纳税;


4)已经入选过南京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B申报类别与扶持政策


根据留学人员的专业背景,科技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应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预期,及用人单位的科研保障能力等,资助项目分为A类(重点项目)、B类(优秀项目)和C类(一般项目)。


给予A类项目10万元人民币、B类项目5万元人民币和C类项目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创新项目研发工作。


3. 外地高校毕业生来宁面试补贴


A补贴条件


1.非在宁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但已领取高校《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应届大学生(含高级工和海外留学人员、港澳台毕业生)来我市参加就业面试。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进入就读的学校。高级工是指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申请人面试单位为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的依法办理职工社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B补贴标准


面试补贴标准为一次性每人1000元。


4.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A补贴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取得在宁就业许可的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进入就读的学校。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B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5. 人才安居政策


A人才安居方式与标准


1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2B类人才,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20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3C类人才,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17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4D类人才,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5E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6F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本科为每月600元,硕士每月800元,博士每月2000元。


B申请流程


企业申请认证—区发改审核—员工在“我的南京”APP提交申请—企业初审—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认定(ABCD类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审核,EF类由各区人社部门认定审核)—认定通过后兑现。


6. 人才购房证明


A申报条件


1)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3)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单位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4)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单位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5)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6)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7)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8)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B申请方式


我的南京APP→南京房产→人才安居→人才购房服务。


7. 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遴选与评估


A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


·创业项目应符合南京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政府天使基金投资条件。


B政策兑现


入选的优秀创业项目,申报人须全职创业,完成规定程序后,给予资助。资助资金的50%由紫金科创天使基金进行股权投资,50%由政府直接补助。


8. 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配套奖励


A补贴条件


·成功入选为南京市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获得市级财政奖励,且紫金创投的配套资金已实际到位;


·在栖霞区注册并实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带动 2 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B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按市财政及南京紫金科


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注入资金的 50%给予配套扶持。


9. 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


补贴条件


A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201811日后,首次在宁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主。申请人全职创业,未在自身创办实体外单位就业参保。


B补贴标准


开业补贴标准为一次性每人2000元。同一人、同一创业实体只享受一次。


10.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A申报条件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含海外留学人员),并领取《青年大学生创业证》。


B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度个人货款最高3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三年,还本付息后给予全额贴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1.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A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举办或认定的创业载体。


B补贴标准


可享受不超过 30 平方米免费创业场地或给予同等面积场租补贴,最长三年。


12. 一次性创业补贴


A申请条件


1201211日后成立创业实体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栖霞区。


2、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


B奖励标准:4000/


13.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A申报条件


1201211日后成立创业实体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栖霞区。


2、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


3、带动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B奖励标准


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每家创业实体最高可享受2万元。


14. 就业促进税收扶持政策


A个体经营的税收扶持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B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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